張家口市城市供水管理暫行辦法
張政字[1993]55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安全、科學供水,滿足城市生產、生活口徑用水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建設部《城市供水暫行規定》、《河北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供水包括城市自來水和自備水源供水。城市規劃區內單位現有自備水源要有計劃、有步驟地納入城市自來水供水系統。
第三條 凡我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一切供水、用水單位和居民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區(宣化、下花園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城市供水管理工作;自來水公司負責城市供水具體的經營管理;城市水資源管理部門、節水管理部門負責自備水源的供水管理,協同搞好城市自來水工作。
第五條 城市供水實際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優先供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安排工業用水和其它用水。
第二章 水源建設與管理
第六條 城市供水要認真貫徹開源與節流并重的方針,合理開發和有效利用水資源。水源及供水設施的建設要納入城市建設的統一規劃。
第七條 凡自來水供水范圍內的單位,一般不得自行建立獨立的供水系統;用水大戶、獨立工礦區及邊遠、高地等城市自來水供水能力不能滿足或達不到的地區,在征得自來水公司同意并經城市水資源管理部門批準后,可建立獨立的供水系統。
第八條 城市自來水供水范圍內單位增加供水量和新建企事業單位要求供水的,要把相應的供水工程建設投資交給城市供水部門。供水設施增容費、配套費等費用的具體征收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財政和建設管理部門遵照有關規定制定。
第九條 單位自備水源,在未納入城市自來水供水系統前,其自備井的開采量及城市自來水系統給予它的補充量,均用戶由城市水資源管理部門統一計劃管理. 自備水源自給有余的單位應在城市水源管理部門統一調配下向附近自來水供應有困難的居民和單位供水,并可以收取水費.
水費收取辦法由供水、用水雙方協調確定,經節水管理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十條 嚴禁在水源防護地帶及保護區內鑿井、排放污水、廢水,堆放廢渣、廢物和建筑能對水源造成污染的設施,違者視情節按有關規定處理.
自來水公司應加強對水源的保護、管理,積極改造和維護好河水過沉淀設施,改進消毒工藝,并接受環境保護和防疫部門對水質的檢查監督。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一條 城市供水由自來水公司統一經營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轉手出售或偷用自來水。
第十二條 自來水公司要加強對城市供水的經營管理,制定科學調度規程,建立集中統一、靈活先進的調度指揮系統,切實做到統一指揮、合理調度、經濟運行、安全供水。
第十三條 自來水公司要端正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努力做到水質好、水壓夠、水量足、計量準、維修及時、手續簡便,積極做好各項供水服務工作,并接受群眾監督,對徇私舞弊、敲詐勒索和故意刁難用戶者,要嚴肅查處。
自來水公司應有計劃地改善供水困難地段的供水條件,縮小公用水站的服務半徑。
第十四條 自來水公司可根據城市供水需要,采取水廠一次加壓等方式供水。
建筑物超過規定供水標高或對水壓有特殊需要的用戶經自來水公司批準后方可自行加壓,但須建立中間水池間接加壓,不得直接從管網裝泵抽水。
第十五條 新裝、改裝供水設施(包括臨時設施),用戶要事先到自來水公司辦理申請手續。單位用戶要提供1‰比例尺的 城市標準地形圖,并標明防空洞、暗室、菜窖、電纜、煤氣管道、下水道等一切地下設施,由自來水公司進行勘察,按照城市規劃及《給排水設計規范》要求進行設計,經規劃、市政、公安交警等有關部門審定批準后方可施工,設計和工程費用由申請單位負擔。
供水設施竣工后要向自來水公司遞交竣工資料,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供水。用戶內部管道未經自來水公司和有關部門批準,不得跨越城市道路、街巷和其它用戶的院落。
第十六條 用戶不得拒絕已經自來水公司批準的相鄰住戶或單位從表內或表外在屬用戶產權范圍內的管道上接水。對無理拒絕者,自來水公司有權干預,直至停止供水。
新用戶須按合理的工程造價分擔原供水設施公用部分的造價費用及以后的維修費。
第十七條 用戶遷表、過戶、銷戶按下列方法處理。
(一) 遷表:用戶需要遷移水表時,應到自來水公司辦理遷表手續,并負擔拆遷費用。
(二) 過戶:用戶將水表轉交給新用戶使用時,須經雙方同意,到自來水公司辦理過戶手續,并由新用戶交納手續費。收取標準見附表1。
(三) 銷戶:用戶停止用水,要求拆表銷戶時應到自來水公司辦理銷戶手續,并交納拆表費用。收費標準見附表1。
第十八條 城市供水必須嚴格執行國家頒布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規定。自來水公司應對水源地和屬自來水公司產權的管網加強巡視和檢測,定期定點取水樣檢驗,確保供水水質。
自備水源單位的管線不得擅自與城市自來水管線連接,非飲用水設施和用戶鍋爐不得與城市自來水管直接連接,注水口必須高出池面10公分以上注水,以防倒灌造成自來水污染。
第十九條 自來水公司因檢修供水設施或其他原因需臨時停水時,應提前兩天通知用戶(突發性事故除外)。停水時,不準越位關閉閘閥,停水范圍、停水時間要控制在最小區間內。
凡用水不能間斷的用戶,應自行采取安全用水措施和自備儲水設施,以防止停水影響生產、生活。
第二十條 需要自來水公司供水的用戶到自來水公司辦理開戶手續。
用戶變更名稱、用水性質或需要停水、恢復供水時,須到自來水公司辦理有關手續,并按規定交納工本費。
屬房屋拆建、成片開發的,由建設單位負責辦理有關手續,交納有關費用。
第四章 收費計量管理
第二十一條 自來水銷售價格由市人民政府依照城市供水產業政策確定。
第二十二條 城市供水執行以表計量收費辦法(消防及個別用水采用無表計量法收費),并視其用水性質分類別收費,對混合性用水按最高類別標準收費。自來水公司每月根據總表讀數按規定價格收費。用戶的分表由用戶自行查收,各分表與總表的用水量差額由各用戶分擔。
計量水表讀數不足基本水量時,按基本水量收取水費。收取標準見附表2。
因總表發生故障無法計量時,按停表前三個月平均讀數收取水費。對長期停表無法確定讀數者用戶有權拒付水費。
第二十三條 用戶對水表計量有異議的,可向自來水公司提出試表要求,并交納試表費。試表后計量誤差在±5%以內的,為水表允許誤差,水費照常收取,試表費不予退還。誤差超過±5%的,為水表失靈,自來水公司要根據驗表結果退還或追收部分水費,試水費如數退還。試表費收取標準見附表3。
第二十四條 計量水表屬自來水公司供水計量設施,供用戶使用,各用水單位及其集中住宅須安裝總計量水表(分表由單位自行設置和管理);其他居民住宅樓房按單元、平房按門牌安裝總表。
對于正常損壞或失靈的計量水表,自來水公司必須在三日內予以更換。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計量的消火栓由自來水公司統一鉛封,專供消防使用,由自來水公司逐月向消防用戶核收基本水費。消火栓基本水費收取標準見附表4。用戶必須按季試驗消火栓,每次試驗不得超過三十分鐘,試前須經自來水公司批準后方可啟封。
因火警動用消火栓,用戶在三日內持消防隊證明到自來水公司交納消防水費,由自來水公司重新鉛封消火栓。消防用水水費收取標準見附表5。
消防用水不足月基本水量時,免收消防水費;用水量超過基本水量時,按消防用水量核收。
第二十六條 用戶接到水費通知書后,要按規定日期交納水費。無故逾期不交者,每超過一天按應交水費1%收滯納金(滯納金最低標準為一元);逾期一個月不交者,另加收應交水費的一倍的罰款,并由自來水公司發出停水通知書,停止供水。
用戶按規定交納所欠水費及滯納金、罰款后,自來水公司恢復供水。
第五章 供水設施管理與維護
第二十七條 城市供水水源及其取水構筑物的防護范圍,由供水部門依照國家水法、水源保護防治法、水源保護有關規定進行設置,并設置界標。
第二十八條 地面水取水點上游10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護范圍內不得堆放廢渣,不得設立有害化學物品倉庫,不得堆放或裝卸垃圾、糞便和有毒物品,不得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劇毒農藥,不得從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該水域水質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 在地下水或井群周圍半徑300米范圍內,不得使用工業廢水或施用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劇毒農藥,不得修建滲水廁所、滲水坑,堆放廢渣或鋪設渠道,并不得從事破壞深層土層的活動。
第三十條 供水設施產權劃分原則是誰投資誰所有,地上建筑與地下供水設施統一歸屬。
具體劃界是:以分水閘閥為界,分水閘閥到用戶的管道及其他設施(含分水閘閥井及井蓋,不包括計量總水表和分水閘閥)歸用戶所有,分水閘閥以外的管道和其他設施歸自來水公司所有。管道及其他設施的正常維護、修理及事故處理由產權所有者負責。
第三十一條 街巷供水主干管道除城市建設規劃修建外,鼓勵單位和個人集資修建。用戶自籌或集資安裝供水設施的,須經房屋產權所有人同意后,再到自來水公司辦理安裝手續。
由用戶投資安裝的供水設施竣工后,分水閘閥以外的設施產權,用戶應無償移交給自來水公司統一管理、使用和維護。移交時雙方簽訂移交手續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條 自來水公司需配備專業檢漏人員,對自來水公司產權范圍內的城市供水設施巡回檢查,每月巡檢一次,并做詳細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對群眾報漏的,自來水公司要立即派人檢查修復;因檢查或處理不及時造成損失,要追究自來水公司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用戶對產權范圍內的供水設施負責維修、管理,用戶要保持表井、水表整潔完好,對影響查表的,自來水公司可通知用戶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自來水公司可派員清理,由用戶承擔清理費,對無理拒絕交納清理費的,自來水公司可采取停水措施。
因用戶管理不善造成水表損壞、凍裂、丟失及表井、閘閥井傾塌,井蓋丟失,或發生其他意外事故的,由用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用戶產權范圍農供水設施跑漏水時,用戶應立即向自來水公司報告,在自來水公司關閉閘閥后用戶要及時修漏。用戶產權范圍內供水設施跑漏水給其他單位和居民造成損失的,由用戶負責賠償。
第三十五條 公用消防栓由消防部門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由于使用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損失,由消防部門負責維修。各單位消防栓由自來水公司統一鉛封,專供消防使用,用戶必須按季定期試驗消防栓,發現問題及時修復。
第三十六條 自來水公司所屬的居民公用售水站由自來水公司負責維修,由街道辦事處派專人看管維護。水站周圍不得堆放垃圾、雜物,不得洗衣、洗菜、沖洗污物。
水站應本著方便群眾的原則確定售水時間,并按規定價格收取水費,不得擅自提高水價。
第三十七條 在城市供水管道的地面兩側〖口徑300毫米以下管道兩側各2米,口徑300毫米以上(含300毫米)管道兩側各3米以內〗不準修建任何建筑物和構筑物;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兩側1米以內,嚴禁堆放物料、植樹。
在供水管道兩側埋設其他管道和地下設施時,應嚴格按照國家頒布的《室外給水設計規范》執行,不得危及供水管理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十八條 新建、擴建項目設計施工前,須向自來水公司提出用水申請(大型項目還須經建設主管部門批準),經同意后,由自來水公司負責供水,否則不予供水。
凡經批準的建設項目,應向自來水公司查詢地下供水設施狀況,確需拆除、改造供水管道及其他設施的,必須先向自來水公司辦理供水管道及設施的拆除改造手續,并承擔一切費用;在自來水公司斷水后,予以拆除或改造。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九條 因下水管道漏水、防空洞塌陷等原因造成供水管道斷裂發生跑水事故的,由事故責任者承擔一切損失和修復費用。因供水單位原因造成供水管道斷裂發生跑水事故的,由自來水公司承擔一切損失和修復費用。
事故責任無法分清時,由有關產權單位分別負責所屬設施的維修,并分攤無責任單位及個人的損失。
由于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自來水公司產權范圍內管網跑水事故的,由自來水公司修復,但不承擔因此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六章 獎勵與懲罰
第四十條 自來水公司和用戶要嚴格執行本辦法,對在保護水源、維護供水設施、安全供水、節約用水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違章用水行為之一的,自來水公司有權視情節輕重對責任人予以批評教育、追繳水費或限期恢復原貌,并可予以罰款、停止供水或沒收違章用水設施等處罰;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
(一)擅自轉賣或偷用自來水的;
(二)擅自在表外供水管道上接水的;
(三)擅自將自備水源與城市供水管網連接或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加泵抽水的;
(四)擅自在表井內改動、增設管線的;
(五)擅自挪動水表位置,動用計量設施的;
(六)擅自開閉供水干管閘閥的;
(七)除火警外,擅自啟封、動用消火栓的;
(八)擅自擴大供水范圍的;
(九)擅自改變供水性質的;
(十)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違章用水水量按管徑流量計算追繳水費,居民生活用水每日按8小時計算;企事業單位用水每日按24 小時計算。收取標準見附表6。
第四十二條 因用戶鍋爐與自來水管道直接連接形成蒸汽、使水倒灌,造成供水計量水表損壞者除由用戶負責賠償水表外,處以上月實際計量水費的二至五倍罰款,并責令其改裝原有用水設施。
第四十三條 因用水系統倒灌造成城市供水管網并造成損失的,除責令其賠償有關單位和居民的經濟損失外,根據污染范圍及所造成的損失按工業用水計價處以1~5萬噸水量的罰款。觸犯有關法律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因自來水公司違章操作造成事故或無故停水而給用戶造成損失的,處視情節追究有關人員及領導的責任外,自來水公司要負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偷盜、破壞、侵占供水設施的或拒絕、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自來水公司履行管理職責的,由公安、司法機關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從頒布之日起施行。各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四日發布的《張家口城市自來水供水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附表:
表1 水表過戶、銷戶收費標準表
水表口徑(mm) |
15 |
20 |
25 |
30 |
40 |
50 |
收費標準(元) |
5 |
10 |
20 |
40 |
50 |
70 |
水表口徑(mm) |
75 |
100 |
150 |
200 |
250 |
300 |
收費標準(元) |
100 |
150 |
200 |
250 |
300 |
400 |
表2 基本水量計量表
水表口徑(mm) |
15 |
20 |
25 |
30 |
40 |
50 |
基本水量(噸/月) |
2 |
4 |
10 |
20 |
50 |
100 |
水表口徑(mm) |
75 |
100 |
150 |
200 |
250 |
300 |
基本水量(噸/月) |
200 |
400 |
1000 |
2000 |
3000 |
4000 |
表3 水表試表費收費標準表
水表口徑(mm) |
15 |
20 |
25 |
40 |
50 |
80 |
100 |
150 |
200 |
收費標準(元) |
2 |
3 |
4 |
5 |
6 |
15 |
19 |
25 |
30 |
表4 消火栓基本水量標準表
消火栓口徑(mm) |
50 |
75 |
100 |
消火栓基本水量(噸/月) |
100 |
150 |
200 |
表5 消防用水水量計算表
射水器口徑(mm) |
10 |
19 |
32 |
流量(噸/分) |
0.288 |
0.39 |
0.51 |
說明 |
各種射水 |
器口徑按7 |
5mm水籠帶計 |
表6 違章用水管徑流量計算表
管徑(mm) |
15 |
20 |
25 |
30 |
40 |
50 |
流量(噸/小時) |
0.648 |
1.26 |
1.98 |
3.42 |
4.68 |
7.92 |
管徑(mm) |
75 |
100 |
150 |
200 |
250 |
300 |
流量(噸/月) |
15.48 |
27.72 |
63 |
111.6 |
176.4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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